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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转发: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相关提醒
2026-06-26  
 

各单位、教职工:

《宁波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(宁大政〔2026〕30号)(以下简称“管理办法”,详见附件)印发以来,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的相关管理工作。临近暑假,教职工各类因私出国(境)需求激增,现根据文件要求对有关管理工作提醒如下:

一、人员管理范围

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是指教职工因个人原因出国(境)探亲、访友、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方面的行为,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,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。

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(含统招博士后)、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,均需纳入管理。学校对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按登记备案人员和非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分类管理。

二、备案人员证件集中管理

因私出国(境)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。

1.登记备案人员证件须集中保管

采取归口管理和二级管理相结合的证件集中保管制度,不同类型登记备案人员的证件有明确的集中保管单位,须严格执行“及时上交、集中保管”。因提任、晋升、换岗等原因,应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的人员,自任职(晋升)文件下发后10天内,须将已申领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上交归口部门集中保管。

2.登记备案人员证件申领须审批

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,须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个人持有证件有明确的时限要求,证件丢失或未按规定上交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情况也须加强相应管理。

三、全员因私出国(境)审批管理

1.申请归口和审批权限

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(含证件申领)的,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提出申请,根据人员类型如实填写相应的审批申请,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;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的,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出行。

2.严格“一事一审批”

须严格执行按审批计划出行的有关规定。审批后实际出行的时间、路线、目的地(含途经点)与审批的出行计划不一致的,需在出行前重新提交审批申请,不得擅自更改已审批的时间、路线、目的地(含途经点)。

3.相关请假制度

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的,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、法定节假日等时间,不得影响所负责、所承担的工作任务。如遇特殊情况,确需利用工作日因私出国(境)的,应由教职工个人申请,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所在二级单位审批,并按学校有关规定(参见《宁波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》(宁大政〔2022〕74号)文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。未经审批利用工作日擅自因私出国(境)的,按旷工处理。

四、有关工作要求

1.各教职工加强思想认识,学习和贯彻上级及学校关于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的制度规定,切实规范个人因私出国(境)相关行为。

2.各单位结合《宁波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(宁大政〔2026〕30号)的出台,及时开展政策学习和宣贯,常态化开展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警示教育,不断强化教职工自觉遵守出国(境)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识。

3.各单位须重点做好暑假期间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的相关人员管理、证件管理和审批管理,尤其是线上审批和线下证件借还的关联管理,结合因私出国(境)系统数据做好台账管理。

、其他

“因私出国(境)系统”已上线使用,广大教职工可以通过学校内网和手机端“风华宁大APP”搜索进入。部分人员类型暂不支持线上审批,申请前可咨询所在单位因私出国(境)专项经办人员。


管理政策咨询:人事处 周  娟 87600230/888230

组织部 卢佳芳 87609035/889035

保密办 王进军 87600248/888248


  附件:《宁波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(宁大政〔2026〕30号)


人事处、组织部、保密办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662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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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发布时间:2026-06-26

各单位、教职工:

《宁波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(宁大政〔2026〕30号)(以下简称“管理办法”,详见附件)印发以来,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的相关管理工作。临近暑假,教职工各类因私出国(境)需求激增,现根据文件要求对有关管理工作提醒如下:

一、人员管理范围

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是指教职工因个人原因出国(境)探亲、访友、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方面的行为,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,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。

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(含统招博士后)、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,均需纳入管理。学校对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按登记备案人员和非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分类管理。

二、备案人员证件集中管理

因私出国(境)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。

1.登记备案人员证件须集中保管

采取归口管理和二级管理相结合的证件集中保管制度,不同类型登记备案人员的证件有明确的集中保管单位,须严格执行“及时上交、集中保管”。因提任、晋升、换岗等原因,应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的人员,自任职(晋升)文件下发后10天内,须将已申领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上交归口部门集中保管。

2.登记备案人员证件申领须审批

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,须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个人持有证件有明确的时限要求,证件丢失或未按规定上交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情况也须加强相应管理。

三、全员因私出国(境)审批管理

1.申请归口和审批权限

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(含证件申领)的,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提出申请,根据人员类型如实填写相应的审批申请,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;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的,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出行。

2.严格“一事一审批”

须严格执行按审批计划出行的有关规定。审批后实际出行的时间、路线、目的地(含途经点)与审批的出行计划不一致的,需在出行前重新提交审批申请,不得擅自更改已审批的时间、路线、目的地(含途经点)。

3.相关请假制度

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的,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、法定节假日等时间,不得影响所负责、所承担的工作任务。如遇特殊情况,确需利用工作日因私出国(境)的,应由教职工个人申请,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所在二级单位审批,并按学校有关规定(参见《宁波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》(宁大政〔2022〕74号)文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。未经审批利用工作日擅自因私出国(境)的,按旷工处理。

四、有关工作要求

1.各教职工加强思想认识,学习和贯彻上级及学校关于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的制度规定,切实规范个人因私出国(境)相关行为。

2.各单位结合《宁波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(宁大政〔2026〕30号)的出台,及时开展政策学习和宣贯,常态化开展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警示教育,不断强化教职工自觉遵守出国(境)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识。

3.各单位须重点做好暑假期间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的相关人员管理、证件管理和审批管理,尤其是线上审批和线下证件借还的关联管理,结合因私出国(境)系统数据做好台账管理。

、其他

“因私出国(境)系统”已上线使用,广大教职工可以通过学校内网和手机端“风华宁大APP”搜索进入。部分人员类型暂不支持线上审批,申请前可咨询所在单位因私出国(境)专项经办人员。


管理政策咨询:人事处 周  娟 87600230/888230

组织部 卢佳芳 87609035/889035

保密办 王进军 87600248/888248


  附件:《宁波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(宁大政〔2026〕30号)


人事处、组织部、保密办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6626


附件: 附件:《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》(宁大政2026【30】号)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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